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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案解读: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并无专门立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11 21:41:01

  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1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中国作家的权益。但静静思考,早在谷歌案前就出现了赵赵与书生网等关于数字版权的诉讼,而在大多数作者眼中,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亦是“家常便饭”,种种迹象是否表明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设背后,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政策、法律的缺失?

  谷歌“侵权门”

  是数字版权问题的集中爆发

  2004年,谷歌这家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准备建立全球最大的电子图书馆。但是这一设想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了种种争议。5年前,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

  谷歌此举,激起了欧洲各国的反对,2005年4月27日,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19所国家图书馆负责人,在巴黎发表联合共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声明,以对抗谷歌的“文化入侵”。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很快谷歌电子图书馆项目便开始在中国“先斩后奏”了。

  但业内人士却向记者表示,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不能涉及域外。但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等几个方面已经成为得到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其中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形成的两个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固定下来,并逐渐被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接受,这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实施。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这两个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两大条约,谷歌侵权案已经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而且谷歌打着在美国合法的旗帜是根本错误的。

  “公益”不应成为

  侵犯权利人的挡箭牌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徐大圣对记者表示,实际上,谷歌希望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确实是一种伟大的文化构想。但是在操作层面,特别是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这样的构想显得不切实际。而坚持所谓的“公益”概念——从某种程度上则成为谷歌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实际上,在传统的图书馆看书,借阅的人不需要付费。而图书馆在收纳这些图书的时候,也没有向图书作者支付版权费。这些都没有争议,那么谷歌构建数字图书馆的设想为什么会如此受到质疑呢?

  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电子图书馆无法类比。传统图书馆的收藏条件是有限的,人去得多,就挤爆了,丧失了文化传播的作用。而网上电子图书馆,其阅读人群是无限的。拥有无限可能的流量。

  而在互联网世界中,流量就意味着金钱。尽管谷歌方面可以表示不会在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引入广告等商业行为。但是,只要有流量,就可以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这并不以企业主观意愿为转移。只要有商业利益的存在,就必将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这就形成了法律问题。

  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谷歌想建立的电子图书馆之间还有一大差别在于,其性质不同,中国图书馆一般都是官方的事业编制,并非企业行为。而谷歌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企业。是企业就意味着需要向股东做交代,需要挣钱。因此从这方面说,像电子图书馆这样的事情,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由企业来操作。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谷歌侵权案凸显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力度薄弱

  作为“谷歌侵权案”的受害者之一,张化彬(化名)无奈地告诉记者,“谷歌侵权案对于我来说,仅仅是一个个例,只不过在前面还要加上一个又字”。张化彬表露出的无奈也是国内众多著作人的无奈。

  据张化彬介绍,现在国内互联网上到处充斥着她的文章以及出版图书的下载链接。随后记者在百度、谷歌等搜索网站搜索“张化彬图书”时发现,TXT格式、 PDF格式下载链接竟高达数万个,张化彬表示,这些非法的下载链接没有一家网站事前跟她进行过沟通,更别说给予版权费了。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张化彬能做的只是一个一个给网站打电话要求对方把下载链接关闭,可是在她看来这远远不够,“第一天跟网站协商关停一个下载链接后,第二天起床就能发现另外10个新链接提供下载。仅仅靠著作权人去保护自己的数字版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另外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作家也表示,国家对著作法的制定、监管和实施全部集中到了传统出版模式,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提升,著作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但是,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90%的侵权现象源自互联网,其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的本质就是免费提供资源给每位用户进行互换从而进行资源传播。目前,我国要想有效避免侵权案的发生,互联网改革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开始着已经手去做。众所周知,免费网络下载影响了音乐产业的发展,而它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出版业。”

  数字版权法修订过慢

  制约产业发展

  作为谷歌侵权案中方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也曾在参与北京商报举办的数字版权沙龙活动时提出,我国数字出版在法律环境、法律制度、行业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赵赵与书生网关于书生网3年未向赵赵支付一分版费的官司,也一度把数字版权问题摆到了社会的层面上,但却未得到更多关注。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张洪波认为,很多出版社和著作权人面对侵权时,往往是望“网”兴叹,或者专门盯住打官司。其实这都是不可取的。究其原因,应该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并逐渐把法律诉讼当做维权的辅助手段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震慑。希望今后出版社与著作人能通过相应的协会来进行授权和版权服务,从而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图书出版著作权,作者分别授权给出版商和出版社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当出版商通过出版社得到图书的版权时,作者就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当出版商通过作者得到图书的版权时,出版商又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这是我国数字出版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此外,现在的数字出版产业有很多授权模式是由数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权,也有跟图书作者直接签约的,这样就存在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是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此外。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数字版权保护缺失

  市场仍将面临侵权案件

  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一种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

  面对造成的冲突,刘玥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且发展的过于迅猛,摧毁了原有利益者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维权机制又没有构建成。因此在短时间内,市场还将处于一个混乱时期。

  专家论点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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