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权转播判赔30万 新媒体“免费午餐”应结束
学者指出本案是传统媒体打版权保卫战的又一成果 新媒体“免费午餐”应结束
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案件
奥运转播权遭侵权 央视国际状告网站
文/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穗法宣(除署名外)
奥运转播权屡遭侵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展开积极维权行动。昨日,广州中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者需赔偿30万元。
昨天,原被告双方起立听法院宣判。 记者黎旭阳摄
起诉:
“圣火耀珠峰”节目遭侵权
2008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以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21cn.com)上实施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之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进行回放。央视国际诉称,“圣火耀珠峰”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已由中央电视台独占授权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
世纪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央视国际诉请世纪龙赔偿其410万元损失。
争议:
网站直播火炬传递是宣传?
世纪龙答辩称,登顶珠峰的节目只是对客观事件的真实记录,结合涉案节目没有创造性、不可被复制的性质,涉案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其作为新闻单位,报道火炬传递只是为了宣传爱国主义,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不是为了营利。
世纪龙还提出,即使自己被判侵权,原告请求的41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侵权成立赔偿30万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有关协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且该网站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观点
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传统媒体需要与新媒体重新协商定价,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
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是在新媒体领域内维护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又一个战果。这些年来,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获得迅猛发展。在新媒体的发展历程中,传统媒体(主要指报纸、电视和电台)的内容被大量地在新媒体中使用。一些门户网站虽然没有采访权,但通过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海量刊登和编辑整合赢得了大量受众。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而新媒体的发展又不可避免地挤占或冲击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
徐瑄认为,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传统媒体必然会要求重新定价,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很多新媒体目前也做好了侵权赔偿或依法付费的准备。此前,《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作品索赔200万元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体现;现在,电视媒体也开始维护自己在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这是个可喜的现象。
“记者的诚实劳动的成果必须得到尊重,”徐瑄还表示,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需要通过双方重新协商定价,根据新闻作品的不同类型、获取新闻的难易程度、制作成本等等来进行定价。
传统媒体也应树立自己的版权意识,而不能任由新媒体以廉价甚至免费的成本,使用自己的资源,还美其名曰“为自己扩大影响”。
——本报评论员李龙
“免费午餐”的潜规则该打破了
本报评论员 李龙
央视国际状告世纪龙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了。法院判得很公平,毕竟传统媒体不应该是免费的资源库,网站更不能坐享其成,想用就用,想转载就转载。要知道,天下是没有免费午餐的。
无可否认,新媒体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很轻松地从互联网上免费获得大量信息,通过门户网站,通过搜索引擎,各种信息信手拈来。表面上看,他们用的是网络媒体,但实际上他们点击的很多内容都是传统媒体的资源,网站只不过是“CTRL+C(复制)”、“CTRL+V(粘贴)”而已。毫不客气地说,正是传统媒体的无私奉献养育了一大批新媒体,同时也养育了无数网络精英。如今那些资产动辄以数亿、数十亿乃至更多的网站,谁敢说他们的成长、壮大之路上没有传统媒体的“乳汁”哺育呢?
其实,互联网擅自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引发的纠纷由来已久,不少网站的生存之道就是依靠这种“内容盗版”,为自己赚取收益。可以说,新媒体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已经成了一个“潜规则”。一方面,传统媒体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采访获得的信息,一些新媒体却无偿地将其据为己有;另一方面,新媒体在传统媒体的“哺育”下,反过来又挤占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
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而言,新媒体理应尊重传统媒体的劳动成果,无偿、非法转载的“剽窃”行径应该受到法律的追责;从传统媒体自身发展角度而论,传统媒体也应树立自己的版权意识,而不能任由新媒体以廉价甚至免费的成本,使用自己的资源,还美其名曰“为自己扩大影响”。
如今,不但国内传统媒体已经意识到需要保护自己的版权,国际上对新媒体的这种“内容剽窃”现象也是越来越重视。前几天刚刚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媒体峰会,一些世界主流传统媒体纷纷表示出了对新媒体版权侵害的担忧,并对这种明目张胆的“内容盗版”进行了声讨。如何保护传统媒体的知识产权?是以立法形式限制新媒体的“内容盗版”?还是以其他形式制订一个相关的行业规则?都需要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及时跟进。尽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无论如何,新媒体“免费午餐”的潜规则该打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