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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抬高IPTV门槛 工信部敬请高层定夺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7 15:01:28

  尽管销售成绩喜人,互联网电视产业却是理不清隶属关系的黑孩子。眼下,它正遭遇来自政策监管和版权诉讼的双重困扰。

  眼下,一场将互联网娱乐从书房转移到客厅的竞速赛正在彩电行业内红红火火地展开。

  然而,就在各方都铆足劲准备大打之际,突然下来的一纸“监管令”让彩电企业们深感“受伤”。  8月14日,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依据《通知》规定,有关厂商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者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应该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业界认为,广电总局此举完全针对的是彩电厂商们掀起的“彩电上网”行动。从今年3月开始,TCL、海信、长虹、海尔、创维等厂商先后与迅雷、搜狐、新浪等网络运营商合作,推出了各有卖点的互联网电视。短短几个月下来,这些厂商就拿下了平板电视总销量的三分之一。然而,待瓜分的利益蛋糕还没完全成型,商家们的跃跃欲试却引起了监管部门的警觉。

  在一些彩电厂商看来,广电总局此时下达通知,意味着给尚在襁褓中的互联网电视早早地套上了紧箍圈。

  广电总局的深意

  出乎市场先前的看淡预期,很多电视厂商和视频运营商在看到《通知》之后反倒松了口气,认为《通知》“其实是认可了互联网电视的模式,只是要对互联网电视内容进行监管”。有的厂商还在仔细解读后表示相信,《通知》更多是针对一些地区的山寨工厂生产的电视盒,“这些电视盒厂商根本没有任何版权和内容安全意识”。

  然而,有分析人士向《IT时代周刊》指出,上述想法虽有一定道理,未免过于乐观。他指出,广电总局并没有完全“封杀”互联网电视,但是互联网电视究竟由谁来做?怎么做?这才是广电总局下发通知的深意。

  他认为,彩电厂商首先要取得广电总局授予的“许可证”,难度不小。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原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8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的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上述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门槛已将一大批期望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排除在外。另外,运营企业要建成同电视台一样的播控体系,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截至目前,获得IPTV牌照的只有上海文广、央视、南广传媒、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数家机构。这意味着,新浪、迅雷等门户网站均被排除在合作方之外,电视厂商要继续从事互联网电视业务则要更换合作对象。

  当影片经过许可证、版权保护等层层关卡之后,再过滤掉部分健康合法性上有争议的,最后只剩下一部分“根正苗红”的影视内容,网络资源海量下载以及网友自制视频等互联网特色消失了,互联网电视与传统电视节目的差异也就没了。

  当然,更多的人相信这是广电总局对担心观众被再度分流进而影响收视率的电视台的一种保护措施。如今,从网上下载视频成了很多网民的习惯,互联网电视的内容优势让电视台对其敌意较重。

  另外,业界也表示不排除广电总局意在拿回互联网电视的主导权。自彩电厂商推出上网电视以来,对视频内容负责的广电总局反倒被排除在利益集团之外。

  有业内人士透露,此通知的内容,已经酝酿调研了至少半年。该人士强调,电视与互联网的结合是趋势,早晚要放开,但无论内容的提供还是监管,广电总局才是互联网电视发展最名正言顺的主导者,岂容彩电企业和互联网运营商暗度陈仓?

  工信部的斡旋

  《通知》的最后写道: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进行检查,发现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广电总局从这句话中表现出来的强硬口吻,让人不免联想到三年前遭到查封的“盛大盒子”。

  2005年,陈天桥在盛大高层普遍反对的情况下,以“不执行就走人”的强硬姿态把盛大转向了开拓IPTV产业的道路,推出成本高昂的“宽带娱乐电脑”,旨在将电视升级为网络终端。这就是盛大史上最为著名的“盒子战略”。

  然而,第二年4月,广电总局就发出措辞严厉的正式公函,特别以盛大为例明确指出,凡是未获得许可证而把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机的行为均被叫停。另外,由于存在牌照、版权等问题,广电总局还请中国电信及其下属关联公司配合广电部门,不给违规企业以网络支持。

  当时业界有观点认为,由于IPTV产业涉及到电信与广电总局的利益,广电总局不便直接与电信运营商发生正面冲突,“盛大盒子”便成了广电总局和原信息产业部两大部门利益博弈的牺牲品。

  当然,广电总局发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规定并非只有两次。本刊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2007年底,广电总局和原信息产业部曾公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才有资格向网民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并需要得到广电总局和原信息产业部的许可,以及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但这个《规定》并无实质影响,一些非国有企业通过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出面申请许可证即可规避这些限制。

  相对于早期的《规定》,广电总局新出炉的《通知》将许可证细化出《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甚至《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等,并提出IPTV牌照资质以及著作权的相关要求,这对当前互联网电视产业链上各环节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所以,《通知》一出,即有部分相关企业指出该通知将极大地损害厂商积极性,对国家正在积极推进的“三网融合”工程极为不利。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院长杨泽民表示,三网融合是一定要实行的,互联网电视对广电、电信两个产业以及对消费者都有益。同期,有消息人士透露,工信部此前已经与广电总局进行了非正式沟通,认为“三网融合”是大势所趋,主力从宽规范,但后者认为互联网电视对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收入可能造成冲击,且涉及到版权问题,因此主张从严监管。双方意见相左,磋商未果,随后,工信部连续召集相关家电厂商、互联网企业一起探讨解决之道,并且已就该事件做成长文汇报,上交最高决策层。

  一家电视厂商的销售部人士对其前景表示乐观。他认为互联网电视符合市场需求,是大势所趋,《通知》对视听节目内容商的影响要比对电视厂商大得多。“公司也许会根据《通知》的要求转而寻找有资质的对象进行合作。”该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影视侵权第一案

  就在各方期待高层作出最终定夺之时,互联网电视的先天顽症――版权问题又适时发作。而刚刚下发的《通知》恰恰着重了“要取得‘许可证’以及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的规定。

  8月18日,影视数字发行商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普”)向新闻出版总署实名举报TCL,称对方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存在未经授权就向用户提供大量盗版影视剧内容的行为。优普同时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维权诉讼请求。随着优普的上告,TCL成为我国首个因涉及影视侵权而被诉上法庭的彩电企业。

  依据TCL方面公开提供的产品介绍,用户只需要插上网线,就可以在MiTV上观看和下载预装在电视机上的迅雷平台里的电影、电视剧和视频短片,只需付互联网的流量费,而无需为内容付费。

  优普方面抓住此点,认为MiTV主页面提供了高清影视和在线搜索功能,但这并不是面对整个互联网,而是通过内置的芯片将用户定向引到了迅雷和PPS,这两个平台上的超过100部的电影对自己构成了侵权。

  优普声称自己已经与索尼影视、华纳兄弟、香港寰亚、橙天嘉禾等影视出品机构签署了影视代理协议,版权的花费超过5000万元,自己享有这些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TCL网络电视超出了显示器和上网的功能范围,扮演了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并且要比市场上同类电视的价格高出近20%,客观上达到了利用这些内容盈利的目的。

  优普CEO邵以丁表示,优普这次行动不仅仅是出于商业利益,更多地是推动一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电视机具备互联网功能已经是未来趋势,在能够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产业链前提下,如果任由盗版泛滥,最后对产业链上的每一环节都是一种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对盗版深恶痛绝的出品方纷纷支持优普的诉讼行动,他们表示,对网络以及相关衍生品授权的收入很难取得。有人甚至半开玩笑地说:“网络上免费下载的猖獗甚至会把盗版碟挤死。”

  对于优普方面的说辞,TCL广宣部长陶楠表示怀疑,他认为此事有可能是优普的单方面炒作。TCL集团副总裁韩青也表示,“TCL互联网电视进行后台服务合作的公司,均有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合法资质。”  用电视机浏览互联网上的盗版内容,电视机厂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在版权界和产业界有着激烈的争论。有业者质疑,涉嫌侵权的应该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电视机只是载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李德成律师对侵权的界定作出了这样的表述:“把芯片固化的一些程序和固定的链接连在一起,可以方便用户快速获得侵权作品,电视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上,广电总局的通知已经向产业中的企业发出了警示。”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会长张秀平说,监管者考虑的是,在产业发展萌芽期就重视版权问题,将促使这个产业健康发展,否则产业将无法长久。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创新,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各方都更需要注意版权问题。互联网初始粗放阶段的拿来主义不应该蔓延到电视行业。”张秀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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