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台政策规范发展网络音乐市场
文化部日前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着眼于解决网络音乐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进行了确定。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二是创新审查办法,提高审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可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实现了从企业报审到批准的全流程网络化。同时,文化部还设定了审查“快速通道”功能,对需同步发行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通过快速审查通道,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查。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节省了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
三是加强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
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交易规则,对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五是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六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进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由经营单位负责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对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