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易软件诉易用软通不正当竞争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易用软通公司在其网站及其产品、媒体传播报道时以“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作为标识,易用软件公司认为这侵犯了它的权益,并起诉了易用软通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确实存在侵权情况,并支持了原告易用软件公司的相关请求。
一审判决后,易用软通公司将其公司名称从“北京易必信科技公司”更改为“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称中含有“易用”二字,可以使用“易用软件”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认为,尽管“易用”一词本身具有简单、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该词其含义本身与应用管理软件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故而在无证据表明“易用”、“易用软件”为相关领域所通用前提下,除对此拥有知识产权的用易软件集团外,因为有着相同的客户群构成的同业竞争关系所限,其他任何软件公司如果不是对“易用”一词作为一般性词语使用,而是对该词语当作公司名称意义上及产品名使用时,就是对用易软件集团的“易用”子品牌构成了侵权。
北京一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判定易用软通停止使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易用软通就其不正行为在该公司网站首页刊登48小时的声明,同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相关损失3万元。
北京用易软件有限公司旗下有“用易”及“易用”两个品牌,其中“用易”用于软件外包及大中型管理软件产品及服务品牌,“易用”用于面向中小企业管理软件产品、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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