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 边际 ” 的概念出发,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 — 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 搭便车 ” 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 ” 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7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年,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何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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