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基本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两者都有四项会计基本假定的内容,在准则中都没有使用“基本假定”概念。
早在5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就关切基本假定的研究,1958年,该会的一个特别研究项目委员会应用了三个基本名词:假设(Postulates)、原则(Principles)和规则rules)。美国多数学者认为基本假设是来自环境而比原则更为基础的会计概念。1961年美国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号“会计的基本假设”是研究会计基本假设的代表著作。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9年 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基本假定”为其单独的一节,具体描述了权责发生制、持续经营两项基本假定。在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明确提出:“持续经营、一致性和权责发生制是基本的会计假定。当财务报表遵守了基本会计假定时,就不需要对这些假定作出揭示”。⑤
在现实的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有影响的会计准则中,都是明确与广泛使用“会计基本假设”概念的。笔者认为:海峡两岸的会计准则都应鲜明地使用“基本假设”概念,将现有条款的内容作为对各项基本假设描述的组成部分。这样,既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将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会计准则制定三者相互协调与结合。
(二)会计一般原则
无论是理论的探讨,或者是准则的制定,关于会计一般原则包括的内容,至今尚未取得共识。
《企业会计准则》中,从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为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充分表达)、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谨慎原则(稳健性)、历史成本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等12项一般原则。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中,第六条、第八条与第十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为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稳健性(审慎性)、一致性、可靠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8项一般原则。此外,第四十四条为配比原则,第四十六条为区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原则,共计10项。
经过比较,归纳如下几点:
1.两者的共同点,都有可靠性、一致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稳健原则、海峡两岸的基本会计准则,都未明确列出一般原则的名称,都只是对各项一般原则作了具体的描述。
2.《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国际会计准则中亦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的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的外在面貌相一致的。”⑥
3.《企业会计准则》中有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三项原则,而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中没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论述相关性时,强调“为了使信息有用,信息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信息的预测作用和确认作用是相互联系的”。⑦论述可比性时,强调“使用者必须能够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以便明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变化趋势”。“可比性这一质量特征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即应把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这些政策的变更以及变更的影响告诉使用者”。“对可比性的要求,不应混同于单纯的统一性,并且不应允许成其为引进经过改进的会计准则的一种障碍。”⑧论述可理解性时,强调“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的一条基本质量特征就是要让使用者便于理解”。⑨
4.《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配比原则未作为一般会计原则的内容,而是作为财务报表要素(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这种处理方法与最新国际会计准则是相同的。国际会计准则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的第95段论述费用确认时强调了“配比原则”。第96段、第97段强调了“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⑩
根据上述归纳的4点,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海峡两岸关于会计一般原则的内容,通过学术交流可以求得认识上的一致。我个人认为以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会计准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内容。并鲜明地标出各项一般原则的名称。
第二,大陆应增加“实质重于形式”一般原则;台湾应增加“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三项一般原则。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应将配比性、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两项原则,从会计一般原则中移至会计要素(费用)确认原则之中。
如果按上述想法改进之后,列入会计一般原则的内容有了一个规范的标准;既能使海峡两岸的会计一般原则统一起来,又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三项具体内容的比较
三项具体内容的比较,包括资产确认、流动负债和资本公积。
(一)资产确认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第十六条:“资产系指企业透过交易或其他事项所获得之经济资源,能以货币衡量并预期未来能提供经济效益者”。
确认计量资产有四个要件: 1.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2.作为一项资产,必须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3.可以用货币计量;4.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
台湾的资产确认准则全面包含了资产确认的四个要件。而大陆的资产确认准则缺少“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要件。企业取得和运用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在大陆资产确认准则中应加进这一要件。
(二)流动负债准则比较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第三十条:“流动负债为将于一年内以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偿还者。但营业周期长于一年者,得改以一个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及非流动之标准,采用该项标准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付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两者比较,其主要差异在于台湾的流动负债准则强调了“以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偿还”。美国的会计书籍亦强调“流动负债系指可以合理预期需动用流动资产,或产生其他流动负债加以偿还之负债”。(11)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流动负债是否必须用流动资产或新的流动负债来偿还?中国大陆会计制度改革之前,企业的资金实行分口管理与控制,要求流动资金来源对应流动资金运用,两者保持平衡关系,其流动负债偿还(减少),必须是流动资产减少或者是另一项流动负债增加。但是会计制度改革之后,企业的各种资金可以融通使用,长期负债可以形成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亦可以形成长期资产。因而流动负债并不强调用流动资产或产生流动负债偿还。大陆有的企业用长期资产或长期债券投资作抵押取得银行短期借款,到期无力归还时,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品归还借款的作法就是例证。
笔者认为,作为流动负债确认准则,应强调其偿还期,不应强调用什么偿还。在各种金融工具广泛使用的今天,更应如此。
(三)资本公积金准则比较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第三十五条:“……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受领赠与、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资产重估增值及自合并而消灭公司承受之资产减除负债之债务及对股东给付额后之余额。并在第五十条规定:“处分固定资产之收益应依其性质列为当年度之营业外收入或非常利益,于次年度将该项收益减除其应负担之所得税后之净额,转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条:“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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