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或有事项
3.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应适度稳健。由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在处理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因此对或有资产均不予确认,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发生(即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才在报表附注中做特别谨慎的披露;而对或有负债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均应在附注中披露,而且还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稳健,从重要性原则来考虑,“可能性极小”在概率上还不到5%,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如果披露,有可能产生误导,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则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失会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另外,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充分披露应是在防止增加企业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对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调查了解,有针对地披露。稳健性原则固然重要,但它并非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唯一标准,其它如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同样重要。因此,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应适度稳健,不应过于保守偏激,应该进一步研究将其标准量化和规范化。
4.对准则的部分条款应予以完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或有事项限于指“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处境,其财务影响将由未来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项所决定。而我国准则中并没有指明这一点,这对或有事项范围的限定、进一步明确或有事项的概念以及对或有事项进行处理的时点问题具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出现将会计期间所发生的非或有事项误当作或有事项来处理的现象。我国准则中对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规定在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的金额范围进行披露,才能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对重大的或有事项应要求披露其金额的估计方法、程序、重大的不确定因素、独立专家的意见等,提高可信度。另外,预计负债应在负债哪一部分进行列示,准则并未作出详细规范,而且或有事项的后续会计处理问题,也未作规范,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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