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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行为 会计行为 会计信息失真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9:45
)和委托代理制(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仅是构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外界因素”,即只是为企业经营者“放弃原则”理性行为的形成及其向会计行为主体理性行为“传导”的成功实现提供了诱因和条件,而非成因本身。

  (二)应提高对会计行为主体理性行为的认识。以往人们通常认为,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而事实上这种努力是徒劳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它忽视了会计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为性的会计造假也即本文所说的理性失真现象十分猖獗,非人为性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如金融系统中出现的将定期存款放在“同业拆入”科目核算,就可以不计缴存款准备金等,若不加分析地将其判断为“不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的话,那真是天大的误会。

  (三)重视会计行为主体理性行为,更应重视企业经营者理性行为。不少同志曾错误地主张通过加大会计行为主体选择“放弃原则”的成本,以诱使其选择“坚持原则”行为的办法,来达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目的。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除非会计行为主体的非理性,“坚持原则”给他们带来的净收益大于“放弃原则”给他们带来的净收益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极端地讲,如果给“放弃原则”的会计行为主体以足够大的刺激,(比如一旦发现有理性失真现象,就让其坐牢),肯定也能达到“坚持原则”的行为选择效果,但这一天的到来,也许就是会计职业的末日,因为再也没有哪项职业的收益会比会计职业的收益更差。

  四、理性失真的治理对策与思路

  维持正常的企业经营者行为也即“坚持原则”的行为,乃预防和治理理性失真的充要条件,为此必须通过治理机制的设计以提供相应的“环境和刺激”。现阶段,在保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促进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或强化与隐性委托代理行为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减少或弱化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是构架理性失真治理机制的现实选择。其中,法律环境、职业经理的形成机制以及经理人员的收入形成机制等要素,无疑是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理性失真责任的法律环境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第一,重新修订《会计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如下内容:1.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理性失真”方面的法律责任;2.因企业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其诉讼受理与审判的程序;3.民事赔偿的主体应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者即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更不是会计行为主体。第二,成立独立的会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及理性失真案件进行技术鉴定。第三,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包括扩大受检面、加大处罚力度和提高对理性失真的鉴别能力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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