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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本质
三、“所有者权益”:一种“经营责任”
(一)“所有者权益”的本质
严格地讲,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概念形式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它们都是基于产权分析的结论。对于所有者产权与债权人产权的不同“制度安排”,前文已经述及。问题在于:体现产权主体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所有者产权”或“所有者权益”,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所有者产权形成于投资者将财产“委托”给企业的过程。投资者这种委托行为的动机,无非是行使其作为产权主体所具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权利。由于投资者对于其委托给企业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而企业作为一种法人也具有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法人财产权”,因此,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与受托人企业都必须遵守以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各种“游戏规则”。对受托企业而言,其所获受托财产就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本”。不需要像清偿负债那样予以偿还,是这种“资本”的基本特征,但却是一种“消极”的特征。
企业受托保管的财产(“资本”的存在形式)构成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内容。由于获利性是资产的本质特性,因而投资者借助于能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企业“组织”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企业及其经营者则通过其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使投资者的初衷得以“如愿以偿”,同时也使得资产的“获利性”本质特性得以体现。企业正是在这种促使资产获利的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
企业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创造利润的过程,同时也是其经营“资本”、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企业经营者作为受托人(群体),其履行的受托责任首先是一种“经营责任”。这种“经营责任”产生的动因主要有四:资产存在的“获利性”、委托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企业本身的“性质”和企业家的“职业道德”。正因为存在这些动因,因而“经营责任”在企业中是以一种“积极”而不是“消极”的方式存在。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经营“资本”的产权归属,是从产权关系的角度对企业资产中除去债权人产权对应部分以外的那部分资产的产权认定。因此,同“债权人利益”一样,所有者权益并不是站在企业主体立场得出的概念结论。但在本文研究中,依然使用了“所有者权益”概念,以其代指作为企业“经营责任”的经营“资本”。主要理由是:使用所有者权益概念已成习惯,以“资本”完全替之亦觉不妥,暂无合意术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认为,“业主权益”的主要特征是:(1)“它可以因业主用资产作为投资而增加,而业主又不时地可以从该个体得到派给的资产”(6);(2)企业分派给业主的款项,其数额取决于业主权益的法定限额;(3)业主权益必然受到“企业经营以及波及企业的其他事项和情况的影响”。基于学者们对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别,因而其关于所有者权益特征的结论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分析与结论
国际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称为“权益”,认为它是“在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认为,权益是“以某一个体的资产减除其负债的剩余部分。在企业,权益就是业主利益”。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观点,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侧重从数量方面来界定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而未真正触及其作为一种“经营责任”的经济实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以上定义未能切入要害的理由,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完善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这种解释,触及到了“所有者权益”的产权性质,但在概念表述方面却是站在企业外部的“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而不是企业经济主体本身。
从投资者产权主体方面看,投资者合法地将资金投入企业,因而也合法地对企业的资产(当然只能是“净资产”)拥有了法律上的要求权。这种要求权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对原始投资的要求权和对投资增值的要求权(投资亏损时为责任)。因此,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因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及资本增值而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从企业主体角度看,“所有者权益”是因为投资者产权关系存在而对投资者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合理经营受托财产的“经营责任”。从其产生看,其作为企业筹资的一种方式,是指受托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本的过程和结果。与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资金而形成负债不同,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后,按“游戏规则”,不必在未来某一期间进行清偿,但它必须履行“经营责任”,即保持受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并使之获利或增值。企业净资产的数量,代表着企业对这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从内容看,这种经营责任包括对投资者投入资本(含初始投入资本和追加投入资本)的经营责任和对投入资本增值(留存收益)的经营责任,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站在企业主体角度,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必须履行的“经营责任”,所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由此,可将其定义为“特定企业所承担的、对投资者委托财产履行的一种以增加创利能力为目的经营责任”。
注释:
(1)(2)赵晓雷,《现代公司产权理论与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6)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4)国际会计准则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5)在“债转股”等特殊情况下,债务偿还不直接减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