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2.2.2 折旧费用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旧范围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度和预计残值由企业进行合理估计,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税收法规对企业折旧范围规定不包括“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未使用的、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对残值率规定为5%以内,对使用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应用进行了限制。
(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制度: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除应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收法规: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是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上,税收法规对改良支出予以了量化,而企业会计制度则更多地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另外对于企业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广告费支出、捐赠支出等,企业会计制度的列支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之间也存在重要差异。
2.3 投资业务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予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短期投资处置收益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的差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短期投资所取得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或亏损;成本法核算时,在实际收到收益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股票股利不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成本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根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收法规,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
总之,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两者的差距在加大,尤其是对于企业因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导致的许多费用与损失,在税法中不允许抵扣,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增加了,其性质也变得更加复杂。
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3.1 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所得税问题
2003年5月,在铁路企业进行资产质量调查中发现,铁路企业存在相当部分不良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3年以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计难以收回部分可能带来的损失。
(2)主业及多经企业对外投资难以收回的损失。
(3)技术进步带来的固定资产淘汰或闲置。如因线路改造、机车换型、设备陈旧,造成部分设备闲置、报废或拆除,也有高能耗、低效率设备,由于利用率低或折旧年限偏高,报废时造成的损失。
(4)不需用、闲置、封存的固定资产。由于生产布局调整、市政建设需要、生产任务不足或专用性限制,使部分设备闲置、拆除或利用率不高。
(5)长期闲置(3年以上)和积压的存货。
(6)委托贷款。
(7)重复建设带来的资产浪费。由于投资、设计、使用主体的分离,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之初,运营单位就需根据实际运用标准投入资金,重新维修建设。
(8)其他:固定资产移交后重估损失、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造成损失、临运未提折旧损失、土地资源损失、无形资产的潜在流失等。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不良资产损失分为资产毁损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其中,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按除应收账款可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相关的财产盘亏、报废损失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当企业的资产符合毁损报废损失确认条件的,应尽量确认为毁损报废损失,这样可以推迟企业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3.2 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问题
在2003年5月,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调查中,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和年限对影响预计净残值率的调查收集意见如下。
(1)折旧方法的选择过于单一,未能体现各类固定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新技术及市场变化等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造成各期收入与支出不配比。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大类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如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对汽车、机车、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对电子、通信信号类等技术发展较快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2)残值率规定与实际不符,将造成成本中负担的折旧费用与清理费用不实,进而影响企业损益结果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建议按照谨慎性原则,适当降低部分类别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如计算机等设备报废后基本残值价值很低,按目前管理办法确定的4%残值率,必然形成一大块净损失,增加成本负担。其他固定资产如机车、车辆、集装箱、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等项目均有希望降低残值率的意见。
目前,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统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其中一些机器设备、机车的折旧年限与经济寿命相比制定得过长,一些技术进步快或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加速折旧法,使用年限也偏长,不利于规避所得税。现行规定都超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5%以内,可由企业确定或报税务机关审批,因而存在与税务协调的可能性。另外,如果企业提高折旧额,就会相对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增加更改资金的积累,减少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3)互换配件的重新分类。铁路运输企业的互换配件在有的铁路局作为“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核算,税收规定这类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同时,互换配件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其分类问题上尚没有定论,而月-即使作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在用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互换配件的属性恰当确定其性质并进行分类,对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是有一定意义的。
(4)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信息区分问题。目前在企业收入的日常核算中,企业内部收入与来自市场的收入并没有区分开,企业内部的管理会计信息与对外会计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税务部门难以理解。尽管现在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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