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是为了侦查、审理涉及会计业务的案件而组织实施的法律诉讼活动,是为了检查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物资或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会计问题而组织实施的一项法律诉论活动,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辅以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征审查)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帐、算帐、报帐等业务。但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会计活动;还有人认为它具有双重性,既属会计活动,又属法律诉论活动),但是因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论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构成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人才。
(七)法务会计报告。在有些情况下,法务会计需要以法务会计报告的形式报送给委托人,供其参考或决策。凡是委托者(单位)有既定格式的,法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格式填列,如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司法会计鉴定等,一般都有规定格式。不论有无规定格式,法务会计报告都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该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结论”。
法务会计报告通过会计资料体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共患难有关法律、法规判定会计处理、会计资料的合法、合规性;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诸如偷税、贪污、侵吞、挪用等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如销售额、营业额、收入额、支出额、损失额、账面额、实收资本、股本、利润额、应税所得额、净收益、亏损额、转移额等,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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