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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之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6:55
护措施主要有三大类:(1)由职业、立法或者法规制定的保护措施,比如:职业进入的门槛、后续教育、职业标准、监督、惩戒、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外部复核、对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规定。(2)认证客户内部的保护措施,比如:对事务所的委托必须经过管理层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或认可;拥有足够的管理人员,避免要求认证团队的成员代行管理职能;完善的公司治理,如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确保认证客户承诺公允报告的政策或程序;合理的内部程序以保证客观地选择非认证业务。(3)事务所内部系统和流程提供的保护措施。

  若干问题的分析

  在最近曝光的审计案例中,财务利益、非认证服务以及事务所同审计客户间的长期关系对独立性的威胁越来越明显,对此,IFAC也明确表达了所持的观点。

  (一)关于财务利益

  注册会计师在认证客户中拥有财务利益,长期以来都被视为是影响独立性最主要的威胁。

  在修订的准则中,IFAC依旧延续原来的观点,认为直接或重大的间接的财务利益将威胁独立性。同时,新准则更注重于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认为应综合考虑财务利益的持有者、财务利益的重大性和财务利益的类型(直接或间接)等三个方面,以确定财务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同影响程度,并相应地采取严宽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认证团队成员的配偶、由其供养的人员所持有的财务利益被视同为是该成员持有;判断直接、间接财务利益的标准是,持有者是否对该财务利益拥有控制权;认证团队(含配偶、由其供养的人员)持有的直接财务利益应在开始执行业务之前全部处置,才足以保证消除威胁,而认证团队的近亲(如父母、兄弟姐妹等)持有的直接财务利益只要部分处置,达到不重大时,就可认为已经消除威胁。

  (二)关于非认证服务

  由执行认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认证服务是否会影响会计师的独立性,长期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在最近曝光的审计案例中,也都存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执行审计和咨询业务的情况,这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为激烈。IFAC原先的立场是,执行认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为认证客户提供的其他非认证业务(大多为咨询业务),只要是没有参与管理决策或不承担决策责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因提供管理咨询而受到损害。原则上,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的一个关键因素。不过,注册会计师应尽量避免超越管理咨询职能而涉入管理的职能。然而,在强大的压力下,现在IFAC对这一方面的限定比原来更为严格了。如新准则不再提出,“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一观点,而是列举了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提供非认证业务的某些情况(或者可提供服务但应同时立即退出认证业务):(1)批准、执行或完成一项交易,或代表客户行使代理权或取得相关的权利;(2)决定应采纳的事务所提供的具体建议;(3)以管理层的身份向公司治理中的监管者提供报告。

  对其他领域的服务,IFAC认为,若提供服务的对象是审计客户,最容易形成对独立性的威胁,应考虑非认证服务是否涉及认证业务的主题事项;若与其无关,则通常认为威胁是不显著的;若相关则应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以将威胁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若威胁非常严重的以至于不存在相关的保护措施可以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应考虑拒绝提供该项服务。

  (三)关于高层人员同认证客户间的长期关系

  IFAC认为,对同一认证业务长期指派相同的高层人员容易产生亲密关系威胁,当这种威胁被认为并非显著的不重大时,应轮换认证团队的高层人员,或由其他非认证团队的人员对该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或提出建议,或执行独立的内部质量复核。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执行审计业务时,一旦存在长期的关系(无论是否重大),负责该业务的领导合伙人必须在少于7年的期间内进行轮换,同时,被轮换下来的合伙人在至少2年内不能重新担任该业务的领导合伙人。如果事务所的规模较小,或者合格的可供轮换的合伙人不多时,可以采用诸如由认证团队外部的职业会计师或者事务所外部的会计师对该领导合伙人的工作加以复核,或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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