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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5:04
确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问题,三是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也应该在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所以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在这部分规范的更加详细。

  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应包括对价值和实物数量两方面的计量。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制法还是实地盘存法。

  五、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企业《存货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九项内容。其中: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上述几点与IAS2有关披露内容表达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

  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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