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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质量会计准则
为什么详尽的规则永远也代替不了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财务报告中的判断呢?大家都知道,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定义论及了“未来的”(future)经济利益及其牺牲,还用了“可能性”(probable)这样的术语来表达,显然报表要素的定义隐含了关于概率测试的问题。未来总是不确定的,对概率的确定是需要进行判断的,亦即关于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必须涉及判断,这一点不能被消除。而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企图以准则制定过程中的集体判断全面替代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职业判断,使具体的判断完全依赖于准则所要求的概率、计价和对其他不确定数量进行的估计,从而尽量地去扩展准则。但是准则不可能为每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问题的复合都提供解答。况且,准则有时会模棱两可,导致在理解和选择最好的会计方法上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职业判断必然继续在财务报告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按原则导向方法制定的准则具有更强的概念依从性,是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它能有效地避免企业别有用心的“交易安排”,并能培育以职业判断替代机械套用准则条文的氛围。上述FASB发布的《关于美国以原则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方法与建议》指出,原则导向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区别是:(1)将广泛地使用原则,例外的规定就没有必要了;(2)与准则的目标和精神相一致的职业判断的运用将大大减少、甚至消除各种解释性和应用指南。因此,原则导向的准则以更为宽广的眼界看待问题,注重不同交易形式的内在关联性,更能经得起时间演变和交易创新的考验,并能有效地解决准则超载问题。但应该明确的是,以原则为导向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能孕育职业判断氛围的同时,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配套机制,以防止职业判断的滥用,这一机制就是与诚信、法律责任等相关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三、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机制:应循程序
如前所述,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基本属性是概念依从性,其准则制定模式应以原则为导向。然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最终形成还得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制定机制,即应循程序(due process)。经过几十年的努力,FASB和IASB已经在高质量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建立起了这种机制,它可以使准则制定者尽快了解动态的、变化着的会计环境。下面以新重组的IASB为例,简要描述应循程序在高质量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运用。
1.机构独立性。根据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文件,IASB全权负责准则制定,其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他们要与原雇主解除一切雇佣关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损于准则制定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在准则制定中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组织或地区的影响。为了使理事会的独立性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根本上能得到保证,IASC还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1)受托人(Trustees)负责为理事会的工作顺利开展筹集充足的资金,每年的经费预算达1600万美元(与美国FASB相当),这样就可使理事会成员获得相当丰厚的报酬,从而免于外界的干扰。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助者对IASB的影响,他们不接受任何一受托人超过限额以上的捐赠。(2)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准则咨询委员会,他们只是就准则制定的日程安排和一些具体事宜与理事会进行沟通,并向理事会反映代表各利益集团的一般性意见,而不能就具体的技术问题向理事会施加影响。(3)19名受托人中除8名由资助机构推荐外,其他11名为自由、独立的受托人成员,并允许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
2.过程公开性。其内容包括:(1)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解释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除有关人事问题外)都要向公众公开,在会议召开前要公告会议事项,会议结束后立即由秘书处公告有关技术决策概要。(2)对拟立项的准则公开发布讨论意见稿或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的问题、现存原则和方法、相关理论等全部加以列示。理事会根据收到的意见拟定一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发布,然后再次举行听证会对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方法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评论。(3)IASB公布一项准则的同时,也要公布一项结论基础(Basis for conclusion)。结论基础用于向公众解释结论是如何达成的,并提供背景知识以帮助准则使用者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
3.广泛参与性。包括:(1)受托人由19名具有不同地区及功能背景的个人组成,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推荐其中的5名,报表编制者、使用者和学术界分别推荐1名。为了保持区域平衡,使其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受托人成员分别来自北美6名、欧洲6名、亚太地区4名和其他地区3名。(2)咨询委员会是不同地区、不同功能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向理事会和受托人提供建议和思路的正式渠道,大约由30人组成(首届为45人)。他们的职责是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准则立项及工作轻重缓急的建议,表述自身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意见及向受托人提供其他建议。(3)尽量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并专门指定理事会专职成员中的7名负有与相应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进行正式沟通的特别责任。
四、对我国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初步建议
1.加强概念框架的研究,增强准则制定的概念依从性。我国目前按照概念依从性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紧迫性日益突出,研究我国CF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尚存有诸多缺陷,使得我国高质量会计准则制定所应用的基本概念难以依从,从而使准则的制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前后不一致。虽然国务院于2000年6月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均对基本会计准则作了重要的修正与补充,但也仅限于报表要素的定义,并未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基本原则虽有涉及,但很不全面,也未分层次和轻重。制定我国的CF应重点研究:CF的中国特色、基本概念的层次性、会计目标和计量属性问题。
2.明确我国准则的制定模式,做到细简分明。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制度)尚很难分清楚属于哪种导向。但从长远看,我国也应该确立自己的准则制定模式,其内容做到该简化的简化,该细化的细化;既不必过于追求简化,也不宜太烦琐。就我国目前已出台的准则来说,似乎过于简约,企业会计制度的大量篇幅又只是分录举例。这样,很难把相关的概念、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和方法讲清楚、讲透。笔者认为,制定会计准则应有必要的篇幅加以诠释,但又不宜像编写讲解资料那样充满着种种例解。如有必要,可以在准则发布后,另编较详细的讲解材料。而对于过时的或者大部分已失效的会计准则应修订、撤消或者进行裁并。
3.进一步改进我国准则制定程序,力求广泛地听取和告知。我国已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准则制定的应循程序,但与FASB和IASB相比,尚存在一些可改进之处。笔者建议:(1)在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立“联络协调小组”,以加强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及中注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对准则的出台时间、基本要求、反馈意见等进行磋商与合作。(2)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我国目前没有公开起草人研究报告和德勤专家组的比较研究报告,这样不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特定项目所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3)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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