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殊途同归”分析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文献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
宋常。1999.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646
①我国一般把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称为预算单位,其适用的会计被称为预算会计。就其实质看,我国的预算会计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本文为了叙述方便,权且把我国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称为政府会计,把事业单位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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