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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之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0:30
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一般而言,会计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它要求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以款项实际流动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常识告诉我们,企业所赚取的收入最好根据将来某个时刻可望收到的现金或货币等价物来计量,这样收入的计量有一个可核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根据收入的实现原则,考虑到我国不太发达的市场经济,在价款结算上付款方经常出现的信誉问题,我国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很可能”一词,而是更强调“能够”是很正常的,它既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又体现了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要求。

  2.合同损益方法的选择

  合同损益问题,从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问题。在对建造合同准则比较时,对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的选择上,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均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而美国的规定是可以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两种方法的一种。

  尽管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观点一致,但笔者认为美国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复杂多样,一种会计信息背后所体现的同一种经济业务情形也不尽完全相同。所以,针对建造合同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也是必然的。而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只规定一种也就是惟一的方法,显得不切实际。对于建造合同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以提供会计上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损益。完成合同法下,则是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比,确定工程项目的已实现盈利。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各有其优缺点,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应用。对于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业,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长,往往要经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如等到完工时才确认营业收入,则实际生产的各个会计期间都没有营业收入,而完工的会计期间却有巨额营业收入,使各会计期间的损益不能正确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对于长期工程合同可以按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不必等到完工时才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按照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是基于下列理由:

  (1)工程在承包时,合同价格已经确定,即其营业收入是可以确定的;

  (2)随着工程的进行,当期发生的成本和完工百分率是已知或可以合理估计的;

  (3)工程总成本是可以合理估计的。

  但是当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各种预计因素可能随环境的变化而有较大起伏时,完工百分比法产生的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对较差,存在着估计错误的危险。完成合同法,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来确定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损失需要作相应调整的估计基础上的。因此,确认不能实现的利润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但采用完成合同法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特别是将利润集中到工程完工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无法真实反映各期的经营成果。

  可见,完工百分比法与完成合同法各有其合理性,为了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就要求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所涉及的不同资产和该资产的不同特点,有效地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工程变动,使可收回的成本和收入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者由于估计中存在的问题,以致不确定因素太多,特别是在外部环境比较复杂,各种预计因素可能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起伏较大时,承包商就应决定采用完成合同法。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有些合同就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的会计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规定与我国有一定差异,这是客观的一种具体体现。因为会计的完善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息息相关,但会计的国际距离不是永远的理由,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应将其差距尽量缩短,吸收国外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以提供尽量可靠的、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

  注释:

  ①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②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2000[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③田明,艾宝君主编。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赵西卜。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与审计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W.A.佩顿,A.C.利特尔顿。公司会计准则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刘燕。会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庄恩岳。中外会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5]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6][美]戴维。F.霍金斯。公司财务报告与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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