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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会计可比性的重新认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9:15
计准则来看,其除了“现金流量表”和“债务重组”之外,其余的6项具体会计准则都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看来我国的会计“中枢机关”似乎早有此意。在此思路下,以后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可能只考虑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逐项发布实施,使之成为代表我国会计核算最高水准的会计规范,而不必考虑其能否被其他类型的企业所接受。

  对于各类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可仍然沿用理行的13个大行业的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当然,应当允许这些企业在认为不必要时自愿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对于那些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我们可以考虑采取用税法来规范其会计核算。只要这些会计认真履行了纳税义务,对其日常会计核算我们可以不做过多的干预。当然,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税法作适当的修订,加入对基本的会计处理与报告要求的内容。

  2.不将现金流量作为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编制与提供的会计报表,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豁免。财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我国所有的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现金流量表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这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要求全国所有的企业都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的做法实值得商榷。我们不可否认,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的信息固然很好,但是我们也应考虑到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否有能力编好这张报表;更应考虑到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否能读得懂现金流量表,是否真正需要现金流量的信息。据笔者所知,在我国要求以财务状况变动表作为第三报表期间,就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是不编这张报表的。问其原因,回答几乎众口一词:“编不了,编了也没用,没人能看懂”。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仍然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是不编现金流量表的,它们的上级主管部以及金融信货机构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也不考核和要求企业报送现金流量表,即使有此企业编了现金流量表,那也多是拼凑的结果。鉴于此,笔者建议只将现金流量表作为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必须编制与提供的会计报表,不强制国求小企业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

  3.在建立与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要彻底转变试图建立起一套适用于全国所有企业的统一会计规范,以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传统观念,权立优化、科学、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会计准则发展观。我们应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从会计核算的固有规律出发,在一系列可代取舒舍的会计方法中筛选取出一至两个最优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客观、真实、相关性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在看来,原先我们所设计的在基本准则之下一次性演绎出30-50个具体准则,再用具体准则取代行业会计制度的那样一种为制订准则而制订准则的构想是行不能了。可行的解决办法仍然要向美国FASB那样,实各中需要什么准则,就研究制订什么准则,按照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就颁布实施一个。从我国财政部研究和颁实施具体会计准则的情况看,我佃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事实上已经采取了上述办法。所发布的8项会计准则没有一项是无的放矢的,它们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争需要加以规范的项目。

  4.建议在我国正式引进“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并从制度上赋予“真实与公允”的观点以至高无上的地位,防止过分强调会计规范的统一性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当某一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能够说明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足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应允许企业采和与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要它在会计报表注释中能给予充分的说明就行。

  注释:

  ①Harry I. Wold,Michael G.Teamey:《Accountint Theory》(Fourth Edition),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p135.②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p117.③199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导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p20.

  参考文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会计概念,第3辑,会计信息质量特征,1980年。

  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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