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会计表外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严格遵循重要性与充分性结合原则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对不同的表外信息应选择不同的披露方法,对重大事项应充分、详尽地披露,对一般事项则只需简略说明甚至不披露,否则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反而容易使信息使用者如入迷宫,无从下手。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则要求披露的信息要尽可能系统、完整,否则信息披露的遗漏或疏忽会造成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误解或费解。由于表外信息内容繁多,涉及面广,资料收集相对困难,有些信息的取得有违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信息披露应围绕信息用户需求,遵循重要性与充分性相结合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
(三)严格遵守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原则
通常人们对会计信息侧重于定量披露,但有些内容如自创商誉,人力资源等的计量问题目前尚未定论,因此人们只能以文字说明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但一旦它们的计量问题得以解决,这些表外项目必将被纳入表内以充分揭示相关信息,因此,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应注意将定性与定量恰当结合,以确保信息用户全面、准确理解相关信息所传递的内涵,避免错误理解和使用。
(四)严格遵循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结合原则
对不同的事物,人们的观点也往往不一致,各自表现出的喜好也大相径庭。而企业在披露表外信息时往往并不以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偏好和需要为出发点。于是,讲成绩时过于夸张,预测未来总是“前途一片光明”;而谈到问题时则含糊其辞,遮遮掩掩,以致于那些已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的公司,也总是试图给人一种“并非很糟”的印象。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制订一套较为规范的表外信息披露制度,对某些重大信息要强制披露,以保证表外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降低用户信息风险,而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也要加以引导和鼓励。
(五)提高表外信息的编制质量
表外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数量多少,不仅取决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及相关法规的理解程度,还取决于他们对表外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因此,财务人员必须充分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努力提供自身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表外信息质量。这要注意:(1)披露表外信息时要做到计算准确、用词恰当、重点突出,特别是对一些较复杂的经济事项的披露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便于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2)披露盈利预测等信息时,假定条件充分,编制和推理过程要严谨,运用方法要恰当,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允,不任意夸大盈利能力。
(六)明确披露虚假表外信息的法律责任
追究虚假、误导表外信息的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惩罚、制裁,是制约虚假表外信息编制、公布的有效手段。但是,表外信息从编制到公告要经过诸多环节,如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信息媒介直至其他信息使用者。要使虚假、误导表外信息的法律责任在这些环节被分担,并不是一件易事。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申明承担审计、审核等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对源于自身过失和欺骗行为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因自身失职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法规中都未规定虚假、误导表外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此的法律空档使得当虚假表外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的责任时,司法机关只能采取所谓“深口袋理论”,即由最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一方来担当无限连带责任,而责任的承担尤以经济赔偿为多。虚假、误导表外信息的过失的大小与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配比,纵容了信息提供者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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