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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监督权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5:15
理质量,单位会计管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的 "含金量",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基础。保护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会计人员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制订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参与制订单位的经济经营活动计划。把会计管理渗透到单位的计划管理之中,这是会计人员的重要的法律权利。如果会计人员置身于计划管理之外,会计核算就缺乏应有的基础。二是有权参加所有经济合同的制订。以企业为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供应、销售、投资、筹资等等均离不开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而这些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企业财务经营的过程,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基础,若会计人员置身于外,会计管理就空洞无物,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就无从保证。三是有权参加重要经济经营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经济经营会议涉及单位的经济运行,对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意义重大。四是有权参加单位经济经营决策的制订。就以企业而言,其生产规划、销售开发、投资分配、资产重组等企业经营决策,无不从根本上影响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有权从会计管理的角度全方位地参与决策过程。五是有权参加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

  会计监督权利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以保护经济运行质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最高目的。超越经济活动范围,就无会计监督而言,更没有会计监督权利。

  三、会计监督权利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主体,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狭义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监督主体的基本部分,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广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指对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会计监督权利的财政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网络。

  《会计法》之所以界定复合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明确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基础。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和操作者,只有规范了他们的行为,给予他们充分的权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才有坚实的基础,这是被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实践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肯定和有效保护。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受地位、利益的限制,有时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上无能为力或者自我放弃权利,主动歪曲会计信息,对保护会计信息质量形成了挑战。因此,应该明确更高层次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第二,明确注册会计师组织的会计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质量监督,解决了投资者和经营者为利所动的不法行为,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不可替代的社会监管主体。第三,明确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地位,对从根本上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法律保证。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高层次的会计监督的权利主体,通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进行再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无疑对纠正单位会计监督权利主体的违法行为、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效保证。最后,明确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综合经济部门的会计监督权利的主体地位,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社会网络体系。会计信息是一项综合经济信息,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质量,涉及税收监管、金融保险市场的有效运作,而且单位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财政人员等由于受职(执)业范围的影响,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管理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资料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必要换一个角度对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四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要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监督不到住,确有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但会计人员的素质过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重要原因。应该知道,再大的权势、再优厚的利益,如果你无能力行使,那么权利就是虚设。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先决条件。会计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素质锻炼:一是不断更新知识。会计监督权利是一项综合经济管理权利,没有相应的知识水平作基础,权利只能束之高阁,所以会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扩大知识面,尽量使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会计监督权利相适应。二是提高操作能力。会计管理是对人的管理,是高层次的经济经营管理,没有相应的工作操作能力,权利无法落实。因此,较高的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经营操作、预测决策能力,是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利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三是提升1$理素质。落实会计监督权利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把法律的强制性变成被监督者的自觉行动,管理才是有效的,监督才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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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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