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借:客户贷款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划转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发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项目尚未设立,因此不属于信托项目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划付给委托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三)两种模式下会计处理的比较
虽然两种模式设计不同,但是对其会计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时,才能确认信托资产,受托人接受和划付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信托业务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做可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符合《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同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资金予以监管。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托生效的时点以及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时信托同时生效,此时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转为他益信托后,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转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若发行失败,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仍为委托人。模式二下,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且银行确认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四。两种模式的风险比较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情况下,两种模式都可以使银行达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贷款,提高资产流动性。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银行还可将信贷资产从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收到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作为出售信贷资产获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银行也可将信贷资产作为抵押,筹集到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
但是,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况下,银行采用模式一要比采用模式二承担更大的风险。
采用模式一: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仍然存续,委托人继续作为受益人。此时,银行作为信托受益人承担了信贷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信贷资产已转移给了受托方却没有收到资金,不能变现资产。这样对发起银行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唯一的受益人,也可以选择解除信托,使信贷资产重新归属于银行。但这样的话,从设立信托到解除信托需要耗费银行大量精力和财力,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采用模式二: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不生效,银行与信托公司不存在信托关系,对银行不会造成影响,避免了承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