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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2:06
计应付或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对可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移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3)当期和递延的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是以现行税法的条款为基础的,没有预计税法或税率的未来变动;(4)如果有必要,依据可获得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被预期不能实现的纳税利益抵减。

  因《IAS12:所得税》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该准则只涉及核算原则。财政部1995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该准则的原则,如果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拟采用多种会计方法,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包括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原则等。对拟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作如下表述: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与企业核算其他交易、事项相一致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当期和未来的纳税后果。具体原则是:(1)方法选择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该尽可能降低税法与会计标准之间差异对会计报告一致性的影响。(2)确认与计量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应该全面、可靠地确认和计量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和享有的相关权利。(3)记录和列报原则:对直接影响本期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其相关纳税影响在利润表中确认;直接在企业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4)披露的原则: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应该全面、透明地体现企业所得税事项之间逻辑关系和会计政策选择及其结果。(5)例外原则:如果企业不需要对外公开披露其会计报告,且税务机关是其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可以从简。

  根据我们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征管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注:见盖地主持的财政部会计准则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2003CASC01082)《所得税会计研究报告》。),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宜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完全把所得税作为与本期配比的费用项目,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完全遵照税法,将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充分体现出来。债务法的具体分析方法包括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共同点是把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所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时间性差异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力图把税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降低到最少,以确保各种会计交易、事项所遵从的法规和确认标准的一致性。利润表负债法考虑了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出发,合理反映了所得税费用,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一个倒轧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考虑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而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保证了资产、负债的合理性,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成为一个倒轧数。鉴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考核企业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列示的债务法的“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公式,即是利润表债务法的计算公式。),即重视利润表,而两种债务法的计算结果一般差异很少(甚至相同),因此,应以利润表债务法为基准方法。与债务法相比,应付税款法简单,易于掌握。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中,企业应在准则限定的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应尽可能选择债务法。因为现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没有全面反映企业享有的纳税权利。如企业没有反映以国产设备投资而享有的税收优惠、没有反映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和税收抵、免的权利等涉税事项。会计具有社会性,其确认与计量原则要求所得税会计不但要反映企业纳税义务,也要体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利益)。按国际会计准则披露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全面披露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例外原则体现两点:一是明确小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保持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性;二是要求上司公司应采用债务法(只有债务法才符合上述前三项具体原则),其他企业不符合例外要求的,也应尽可能选择债务法。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所得税的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所得税事项是任何一个企业(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不可回避的会计事项,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属于通用(基本)业务准则。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

  按照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设想,从性质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属于技术性会计规范;从规范层次上,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同属于部门规章;从会计功能定位上,会计准则应高于会计制度(注:理论界对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认识不一,有人主张应以具体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在会计规范层次设计中,基本准则高于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应无异议。我们认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较长期内共存是我国现实的需要,由于颁布的时间不同,当两者有矛盾时,应及时以适宜的方式予以协调。);从侧重点看,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记录和报表编报,两者相辅相成。我国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是适用于各类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的会计制度,2002年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的特殊行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起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是适用于设在我国境内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着会计制度尽可能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原则,凡是已经出台具体准则的事项,会计制度都吸收了具体准则的规定。其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三种企业会计制度”仍然沿用了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5]的处理办法。对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问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3]45号文颁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特殊交易和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拟议中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的具体准则,它应是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更为规范的法规性文件。由于目前已颁布的其他具体准则没有涉及所得税问题,会计制度对所得税核算应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协调,因此,拟议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完全可以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构建合乎中国国情与国际环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还应该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三)中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5701所得税”的解释是:“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小企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可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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