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而实际上,国有大股东常常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利益最终承受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具体个人,国企高层管理人员薪金与企业也即直接挂钩较少,缺乏游说会计准则制定的利益动机,相反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暴利,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准则经济后果大打折扣。
从机制上看,我国准则制定人员代表性不足,政府官员仅是政府及国有资本所有者利益代表,非国有主体代表的缺少使得他们的利益在准则中难以体现,也即只存在一方强势集团,而不是多方,准则表现出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往往未尽博弈,这与现实生活中的权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多种经济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其公允、充分、相关性大打折扣。
此外,业务部门未参与到实际准则制定中,从征求意见阶段看表现出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内容文件在颁布以前不会公布,且准则未考虑实际可能影响的相关方利益,未得到职业界普遍认可,颁布准则初衷与实际效果相差甚远,社会对此反响不大,利益受损人无法通过介入程序维护自己利益,甚至可能以违法方式达到目的,准则协调与配置资源目的未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会计大典。
[2]葛家澍。关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制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1(1)。
[3]王栋。从征求意见阶段看我国会计准则建设[J].四川会计,2000(6)。
[4]蔡宁。会计准则制定及其经济后果浅探[J].财会月刊,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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