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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商誉的会计学思考
2 将正商誉作为一种可摊销资产。该观点认为,正商誉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源,能在购并企业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效用,但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因此发生损耗,根据劝责发生制原则,它应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实现的收入进配比,以正确计量未来收益。根据调查结果,这种处理方法在全世界主要企业中应用程度约占59%.
3 将正商誉作为一种权益抵消项目。该观点认为,正商誉的价值不能独立于被购并企业而单独存在,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将其单独资本化为一项资产,并且其价值的损耗也与一般的资产不同,没有充分的理由将其价值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购并收入进行配比,因此,正商誉应在会计处理上直接在购并企业权益中抵消。根据调查结果,这种处理方法在全世界主要企业中应用程度约占30%.
联系我国的会计实务,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要求企业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而我国尚未针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发布相关准则。目前有关外购正商誉的实务规范是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企业合并时发生的购买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并不予以摊销。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从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对企业合并时购买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正商誉,单独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便引起报表使用者对商誉这一特殊无形资产的重视,并对外购正商誉采用一定期限(如20年)内按直线法摊销的方法,这样促使我国正商誉的会计处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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